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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2-27 02:50:53

  BB贝博有提供安全保障必要的设施设备,设有电子监控系统,公共场所、公共进出口、走廊、过道等区域和部位设有摄像头。

  3.有根据设计规模配备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保证水、电、消防、照明、报警、取暖、降温、通讯、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完好率100%。

  4.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应有检验合格许可证并按时完成年检。

  3.保证服务对象得到快捷、方便、安全的交通服务,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二)通过自评、召开座谈会、意见箱、调查表、老人参与的管理委员会等方式开展服务评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通过对质量方针和目标的策划及确定,提出预期目标和总体要求;通过检查结果、信息反馈和数据分析,明确改进的目标,确定改进的方案;通过预防措施及特定评审,实施改进并评价改进结果,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2.纠正方面包括:导致服务对象投诉或不满意的不合格服务;服务设计缺陷或检查发现的不合格现象;提供的设施或物品的不合格。

  3.纠正措施的程序包括:描述不合格事实;调查并分析导致不合格服务的原因;确定并采取消除不合格服务的纠正措施;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1.有预防措施的程序,以消除潜在不合格服务的因素,防止不合格服务的发生。

  2.预防措施程序包括:定期统计分析信息,包括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服务过程记录,安全隐患,提出潜在的不合格服务因素;调查潜在的不合格服务的原因;确定并记录消除不合格服务的预防措施;验证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每年开展一次养老机构年检工作。公办养老机构的年检工作由主管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养老机构由负责登记的机关负责。省民政厅实行不定期抽查。

  丙方(也可是付款义务人,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法定赡养义务人、监护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负担乙方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经实地考察,自愿决定乙方入住甲方开办的(养老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指定丙方在特殊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和国家及省制定的行业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1.接收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无吸毒嗜好,无自杀、自残、攻击他人等危害自身、他人和公共安全的精神性障碍或缺陷。

  甲方可根据自有的医疗设备,对乙方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初步确定乙方是否符合上述入住条件。

  (1)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等)。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3,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2)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向甲方提供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签字的《健康状况陈述书》(该陈述书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能自理或不能自理情况等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4。

  甲方根据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提供的《体检报告》、《健康状况陈述书》,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乙方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对甲方所作出的测评结果表示认可(在《自理能力测评报告》签字),并作为本合同附件5。

  (4)符合上述情况的,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填写《入住登记表》(由甲方制定)作为本合同附件6。

  乙方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类别变化,由此增加费用负担的,由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书面确认调整。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房间内服务设施《房间设备表》(由甲方制定)作为本合同附件7。

  1.甲方按照国家和省的规范要求,可以提供个人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具体服务范围由甲、乙或丙方确定),《甲方服务范围表》(由甲方制定)作为本合同附件8。

  2.乙方如增加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服务项目,由甲、乙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

  3.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省的要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地方规范有强制要求的,按照强制标准执行。

  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乙方及丙方。体检费用由方(或共同)负担。

  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需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及丙方,征得乙方及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方(或共同)负担。

  (1)甲方提供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经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签字确认(由甲方制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作为本合同附件9。

  (2)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元,计每年元。该费用包括、、、费(根据服务项目列举每个项目的收费)。

  (3)如根据第三条第1项乙方接受了其他项目的服务,甲方可根据相应的收费标准或根据达成的补充合同收取费用,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或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应签字确认其在甲方接受服务的费用明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提出,甲方应作出书面说明。

  (4)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或者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支付,甲方应向支付人开具收据。

  (1)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应于签约时交纳相当于个月养老服务费的费用计元作为入住押金,用于支付延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2)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

  (3)合同期限内押金不足元,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4)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不计利息(若计息则注明计息标准),甲方不得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BB贝博,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返还乙方或者丙方。

  (4)如乙方的身体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出现变化,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另行确定护理等级,相关费用随之进行调整,如暂时联系不上丙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房间,所产生变化的费用,由乙、丙方按相应的标准支付。

  (5)乙方入住后因精神、情绪、心理、性格、生活习惯等原因不适宜院内生活的,经甲方努力,仍无改善的,为维护乙方及院内其他老人的权利,甲方可要求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在两周内为乙方办理退院或转院手续,丙方应积极配合,做好安抚工作。

  (6)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精神、情绪异常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甲方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约束或其他紧急措施BB贝博。

  (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种服务设施设备,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7)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除向乙方、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审计、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等部门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询和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11)甲方仅向乙方提供住宿和相应护理等级的生活护理服务,但不承担监护人之法定义务和责任。

  (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更换。

  (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

  (2)入住后要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设施设备。

  (4)在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5)不擅自到甲方场所的范围以外活动。如丙方要求甲方不限乙方自由外出,丙方需作出书面承诺,外出期间所发生的意外情况均由乙、丙方负责。

  (6)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结清。

  (1)对甲方的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

  (3)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走失、意外、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1)丙方应当在乙方同意的基础上才可向甲方申请将乙方送至甲方托养,丙方是乙方在甲方托养期间的监护人。

  (2)乙方入住前丙方要如实向甲方陈述其所知悉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可能影响甲方服务的情况。

  (3)乙方入住期间与其他老人如发生争执、吵闹,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做好乙方的劝服工作,若经劝说教育无效,或因突发难以预料的精神和心理障碍而发生打架、伤害他人、自伤、自残、自亡等的意外事件,责任由当事人和丙方负责。

  (4)丙方收到甲方变更乙方护理级别等服务项目的通知后,如对变更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将被视为默许和同意。

  (5)丙方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保持联络,尽量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至少每月探视乙方次,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尽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或999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如不能及时联系上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由此发生的事故责任和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

  乙方在无丙方担保情况下欲入住的,须出示个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月支付费用能力的证明(如公证书)。根据《担保法》,如办理支付费用的资产抵押,房屋抵押应向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机动车辆应向车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乙方托养期间,一旦丧失行为能力或拖欠托养费用,甲方可处理乙方私有财产,用于支付乙方的一切费用。

  (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与丙方取得联系,丙方负责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

  (2)甲方负责办理死亡证明、负责与殡仪馆联系的,丙方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善后服务费元。

  (3)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方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无法与丙方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方、丙方在此授权甲方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

  (1)因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如果联系中断的情形持续两个月,甲方与乙方协商后,有权重新确定联系人,但不免除丙方应承担的义务。

  (2)如果在丙方联系中断的情况下,出现拖欠甲方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起诉丙方及对乙方有赡养义务的个人或单位,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用、甲方聘请律师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及为挽回损失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1)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听甲方劝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务、食用在外自购食品(药品)或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药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或去世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的疾病或死亡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各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积极协助丙方对乙方进行抢救性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

  5.丙方一旦丧失履约能力,其他第三人自愿履行丙方义务的,须另行签定协议。

  6.本合同关于乙、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项目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及丙方应对新的服务项目和收费金额进行书面确认,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如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项目的书面通知后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甲方有权选择根据乙方的健康状况调整服务项目或提出解除合同;若甲方选择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继续提供服务的,乙方及丙方有义务支付调整服务项目后的服务费用;乙方及丙方拒绝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支付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

  (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食品、人工、物品、材料的市场价格上涨时(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食品价格同比上涨超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超过---%),甲方有权在该上涨幅度内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

  乙方及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及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甲方、乙方及丙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及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又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BB贝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和丙方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两个月,经甲方催告后十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要求乙方出院。如果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出院,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乙方和丙方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还应当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并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甲方聘请律师的实际支出等。

  (4)乙方或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经甲、乙、丙三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甲方有权视情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或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5)发生不可抗力或甲方破产等情况,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甲方在通知丙方后应协助乙方转至其他养老院或送回乙方住所。

  (6)乙方因疾病住医院治疗,甲方应当主动询问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是否与甲方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可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应照常向甲方交纳、、等费用。

  (7)因甲方提出调整养老服务项目和(或)收费的方案,三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8)乙方不适应居住或管理环境,提前十日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十日内结清款项,退回押金(如有)。

  (9)乙方的个人行为或病情的发展超出了甲方的管理、护理能力,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实际提供的服务与乙方及丙方结清所有费用。

  1.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过错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相应降低收取养老服务费用;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3.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提出,甲方不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达到合格的,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隐私权或人格尊严的,造成乙方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或丙方不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按甲方提出的期限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具体为:每逾期一日承担分之的违约金。

  6.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自身伤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入院老人或亲属、甲方职工、来访人员等)伤害和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7.除因不可抗力、乙、丙方过错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为:。

  8.甲方需要停业、转让的,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丙方,并协助丙方将乙方转至其他养老机构托养或送回住所。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通知乙、丙方,本合同自动解除,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甲方应协助丙方将乙方转至其他养老机构或送回住所。

  2.如果乙方及丙方在合同期满前不提出续订合同的申请,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搬出养老院,办理出院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及丙方既不提出续订合同,乙方又不搬出养老院,则本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甲、乙、丙三方仍按原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

  若乙方或者丙方拒不按照原合同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丙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搬出养老院。如果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搬出养老院,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第(2)项办理。

  在本合同中所标明的甲、乙、丙三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方。

  因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未及时通知其他方,导致未被通知的一方发出的文件无法送达,则视为文件已经送达。

  一方发往另一方通讯地址的挂号信、特快专递、电报,如果以地址不详或查无此人或收件人拒收而被退回,则视为该文件已经送达。

  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直接将书面通知交付乙方才视为通知或送达了乙方。

  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乙方、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是单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异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

  三方未尽事宜可在附件的补充协议中补充。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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